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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股东权利
1.分类:
以行使目的 | 共益权 | 基于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
自益权 | 仅以个人利益 |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 |
以行使条件 | 单独股东权 | 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 | 自益权、表决权等 |
少数股东权 | 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方可 |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
2.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滥用什么? 损害谁? 责任怎样?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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