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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03.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3/30 11:02:51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工作即将截止。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经济法主体

  1、(1)国家机关可以做管理主体(比如:全国人大),也可以做实施主体(比如:与外国交易时、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

  (2)企业可以做管理主体(比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做实施主体(比如:分公司、分厂等等)。还得注意:企业内部组织不是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可以做经济主体。

  (3)事业单位可以做管理主体,也可以做实施主体。

  2、(1)政府职能部门不一定是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注:要看有没有授权)。

  (2)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不一定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全国人大是调控主体,但却不是职能部门)。

  (3)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不一定完全受控或受制于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其税法规定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纳税主体,这是法定取得。

  4、职权是必须履行法定的职责,是不可以放弃的(比如:税务局征税)。

  5、市场对策权是市场主体的一种权利,是自由性的权利,是独立性的权利。

  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都有立法权和执法权。还有一个小口诀:“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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