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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04.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01 09:53:51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诉讼

  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专利纠纷,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民法院去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审判程序

  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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