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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人(04.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07 16:56:20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对外担保限制

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自家人)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为他人 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数额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不得超过限额(意思自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股东出资

  (1)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提示:没有设定担保并合法持有的“股权、债权”可以用于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相同请求。

  ③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效),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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