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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行使(04.1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3 18:59:30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代理权的行使

  1.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

  后果:(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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