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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权代理(4.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14 12:00:22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1)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2)三种形式:

  a.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b.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c.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a.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b.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c.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情形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授权不明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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