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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29 11:12:29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此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祝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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