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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承诺订立合同(2.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14 11:11:45 字体: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大家都做好学习计划了吗?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那么多,大家知道考点、重点吗?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承诺订立合同”,方便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大家学习有重点,备考更高效! 

【知识点】承诺订立合同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如由代理人做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 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承诺的方式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2)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做出。

3.承诺的期限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②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③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同上述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相同。

(2)承诺也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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