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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微表格:票据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04 09:27:2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权利的概念: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位权利)和追索权(第二位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从出票人处取得
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取得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
【链接】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教材P221】
(2)票据权利的取得效力①善意给付对价:完全的票据权利
无对价、无相当对价:不得优于前手
②恶意不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链接】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教材P223】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链接】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教材P223】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①丁的票据权利如何? 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 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 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 若丁有偿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庚票据权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4)票据权利的保全措施1.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意思是:为防止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可以采取不断的进行诉讼、提出要求而使权利存续】
2.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意思是:当我们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方可以拒付,但是,对方得给个证明,方便我们将来行使追索权】
3.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场所时间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保全票据权利应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应在其住所进行。
(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不适用情形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适用情形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转账的银行汇票不能挂失】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转账的银行本票不能挂失】
挂失止付的性质非必经程序1.可以直接诉讼或公示催告
2.可以先挂失,再诉讼或公示催告
暂时的预防措施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第13日起失效。
公示催告1.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2.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申请公示催告
3.失票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普通诉讼1.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
2.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
3.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6)票据权利的消灭【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具体情形行使对象起算日 时效权利
远期商业汇票【不见票即付,到期才付】出票人、承兑人到期日2年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银行汇票、本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出票日2年
支票出票人出票日6个月
追索权前手
(除出票人)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6个月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即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再追索权前手
(除出票人)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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