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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汇票的背书 | 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
背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禁止背书的记载 |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粘单的适用 | 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 附有条件的背书 |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
部分背书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背书连续 |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该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指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只要取得票据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 |||
委托收款背书 | 代理关系,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 | 记载“质押”、“委托收款”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 ||
质押背书 | 担保关系,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在背书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行使票据权利 | |||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 ||||
法定禁止背书 |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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