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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对比记忆:份额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7/16 17:36:22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合营企业1.转让条件:合营各方同意,董事会会议通过审批机关批准各应他方有有限购买权
2.程序:申请出资额转让,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一转让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的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一。
合伙人之间的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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