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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零星考点:合同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8/05 14:55:13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都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7、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的,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9、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1、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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