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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一般债务:按份承担
(1)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分担规则: “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②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法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按约定,)
(2)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个别合伙人过错产生的债务:责任追究
(1)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入、退伙相关责任
1.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而非“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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