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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2 11:06:20 字体: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7、2011年单选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实际履行原则(2007年单选题)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解释】“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2)选项B: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011年单选题)

(3)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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