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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合同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2 11:09:24 字体: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6年、2008年、2009年单选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解释】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物占有的转移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2.实践合同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解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有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

2.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3.无权处分(2013年重大调整)

(1)《合同法》的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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