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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动产质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3/09/02 11:31:55 字体: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9年单选

动产质押

1.交付生效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并未发生移交),质权不生效。

(3)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5)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相关链接】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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