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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效力待定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4 17:28:38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补充】(变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新司法解释)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分析】债权行为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只有物权行为才要求一定有处分权,所以此处的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而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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