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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承揽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2/18 10:58:49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

1.交由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检验

(1)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单选题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不合理,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定作人,因等待答复,未能如期完成工作

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遂自行更换为自己确认合格的材料

C.承揽人未征得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D.因定作人未按期支付报酬,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1)选项A: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选项B: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3)选项C: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4)选项D: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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