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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19 15:47:13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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