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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仲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19 15:52:1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仲裁

  1.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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