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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19 15:53:08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行政复议

  (1)此行为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此行为必须是外部的行政行为;

  (3)此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依照自己的职权所作出的行为,或者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所作出的行为。

  复议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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