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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19 15:54:40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诉讼

  1.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

  3.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从权利被侵害人之日起超过20后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时效中止、中断与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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