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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19 16:48:41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

  (1)由于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然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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