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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制裁措施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3/19 17:11:01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制裁措施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行为的规定。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

  (2)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3)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4)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5)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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