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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笔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4/04/16 11:58:29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帮助广大考生一起学习一起进步。

1.贷款的种类

(1)按照贷款期限划分,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中期贷款(>1年至≤5年)和长期贷款(>5年)。

(2)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对贷款人的限制

(1)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

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③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3.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4.贷款发放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5.贷款归还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

6.贷款期限

(1)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非批准)。

(2)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7.贷款展期(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8.贷款利率

(1)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2)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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