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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学习: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5/19 11:17:55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①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②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③自愿和解或调解。

【分析1】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分析2】仲裁不同于诉讼中管辖的要求,仲裁中的仲裁机构是自愿选择的。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分析1】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分析2】仲裁组织之间独立: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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