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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具体规定
(1)情形:
受理的情形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受理: |
不予受理的情形 |
①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2)被告:以公司作为被告
(3)时间: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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