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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入伙与退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6/11 16:51:34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程序:(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责任:(约定事项)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退伙

(1)退伙的原因

(2)生效: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NOT作出之日),除名生效。

【注意】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效力: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前不对后)

(4)财产继承

多选题

甲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继承人只有乙。关于乙继承甲的合伙财产份额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乙可以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B.乙只能要求退还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乙因继承而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继承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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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果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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