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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06/17 16:41:36 字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

①全体合伙人;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2)指定清算: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程序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清偿债务。

4.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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