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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一)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1)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2)“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丧失胜诉权: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法定性和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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