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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耘才有所得,付出才有收获。每天积累一个知识点,练一道题,也比停滞不前要好的多。网校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祝大家学习顺利!
●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
1.债权人可撤销的情形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恶意的)。
解释: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例:甲企业不能清偿乙银行贷款,经查,甲企业于2005年1月1日放弃对丙企业100万元的债权。如果乙银行于2011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 | 撤销权 | |
行使条件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 主动“放弃”到期债权 |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 | 到期 | 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
被告 | 次债务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费用由谁负担 |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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