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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2020/02/11 12:53:11 字体:

知道这个世界比自己优秀的人太多了,若不努力,就会被淘汰。永远在赶超前面的人,永远在走上坡路!想变优秀,成功考取中级会计师证书,就要努力学习,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知识点,看看你掌握的如何。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

【概念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注意:代理不同于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恶意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无权代理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情况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①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③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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