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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 2020/02/14 12:42:47 字体:

人的潜能是一座无法估量的丰富的矿藏,只等着我们去挖掘。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还等什么呢,快来学习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②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 

④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解释】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个知识点的考查,都是考试几率比较大的。幸运只会眷顾那些努力奋斗的人,经历过的都是人生的一种阅历,一种宝贵财富。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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