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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股东之间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强制转让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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