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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仲裁原则及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 2020/03/04 14:06:58 字体:

不要质疑你的付出,这些都会一种累积一种沉淀,它们会默默铺路,只为让你成为更优秀的人。想成为中级会计师,从学一个《经济法》知识点做起。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经济仲裁原则及适用范围

【概念解析】

仲裁: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提示】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

当事人协商和解、有权机关进行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自行和解;自愿调解,仲裁庭应予调解。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由它法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协议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提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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