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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预算体系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2.政府预算体系
(1)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①一般公共预算的内容
收入 | 支出 | |
中央一般预算 | 中央本级收入、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 | 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地方一般预算 | 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上解收入 | 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
②编制原则
Ⅰ.政府性基金预算: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③四类预算的关系
四类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其他三类预算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2)收支的来源与去向
收入来源 | 支出方向 | |
一般公共预算 | 税收为主体 | 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 |
政府性基金预算 | 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 国有资本收入 | 国有资本支出 |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 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方式筹集 | 专项用于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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