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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2)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可以以口头形式。
(3)传唤时间: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②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4)特点:开庭且公开
2.简易程序:
(1)适用:“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中级法院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不适用: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3)开庭方式: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4)传唤方式:
①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②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5)程序:允许口头起诉,独任审理。
(6)转换审理:
①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
②普通程序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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