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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预算管理的职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
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为例:
【教材原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审査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监督权。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②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③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①审查和批准权。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②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③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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