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觉得自己做的到和做不到,其实只在一念之间。来正保会计网校,早备考不用慌,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每天的学习为自己的中级会计储存更多能量。加油哦!
●经济法知识点: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非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的纳税地点
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纳税地点。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想升职加薪,没有高含金量的证书加持,一切免谈。加入正保会计网校,带您圆梦中级会计师。新的一年,为自己争取一份荣耀,一个变优秀的机会。加入我们>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