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起航,为帮助大家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中级会计职称课程答疑板中精选了中级会计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并给出详细答疑。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知识点:
2.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注重调解(2020年新增)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注意】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提问:
这里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这句是什么意思?
回复:
这里的意思是说法院虽然判了公司收购这位股东的股份,但是在其转让或注销手续办完之前,如果公司破产或者出现其他问题了,债权人要这位股东在认缴出资限度内承担责任,这位股东不能拒绝,因为其手续还没办完他就仍然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比如,甲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决定收购甲的股份,此时如果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甲不得因为公司要收购其股份的原因,拒绝依法承担责任。
注: 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华: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汇总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