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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喵喵怪 2020/05/07 16:25:55 字体:

成果长在很高的树上,只有跳起来去争取才能摘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通过每天不间断的学习,让大家成为中级备考小飞人,快快来学习吧!

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多退少补)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A---B(运输公司):运输的是电视机

1.就不能留置手机

2.运费是10万呢?留置物的价值就是10万

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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