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的规定,收益的确认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入的发生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即能够合理估计收入金额;二是与收入相应的经济利益已经或将要流入企业。
对于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情况,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确认相关收益:
1. 可以合理估计收入金额,并且与收入相应的经济利益已经或将要流入企业;
2. 有实质上的证据表明,企业在诉讼或仲裁中已经取得胜诉或有较高的胜诉可能性。
如果以上条件不满足,即无法合理估计收入金额或无法确定与收入相应的经济利益是否会流入企业,那么应当暂时不确认相关收益,而将相关款项列示为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的相关费用或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确认的收益,如果后续发生了重大不利的变化,导致收入的发生不再满足可靠计量的条件,应当及时调整会计处理,将已确认的收益进行冲减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