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应进行价值变动的确认。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重新进行评估。评估的方法可以是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或成本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
其次,根据重新评估的公允价值与上期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变动。如果公允价值上升,将价值变动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增值;如果公允价值下降,将价值变动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值。
确认公允价值增值时,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确认公允价值减值时,应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值是暂时性的,即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造成的,可以选择不进行价值变动的确认,而是将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总之,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根据重新评估的公允价值与上期公允价值的差额进行价值变动的确认,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