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级经济法的规定,受赠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利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赠与是一种自愿行为,赠与人在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人后,就失去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赠与人没有义务履行赠与合同。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受赠人可能会主张赠与合同的履行。例如,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存在欺诈、威胁、误导等行为,或者赠与人事后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那么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加了一些条件或者约束,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这些条件或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并没有完全放弃对财产的控制权,所以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
总之,一般情况下,受赠人没有权利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受赠人可能会主张赠与合同的履行,例如赠与人存在欺诈行为、违反约定等情况,或者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加了条件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