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中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一部分包括租金收入、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等。
2.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变动中与投资性房地产无关的部分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部分包括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处理方法适用于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过程中,企业需要对转换前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并将其初始公允价值作为转换日的计量基础。同时,企业还需要将以往确认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总之,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根据其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或无关的部分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