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交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标的物交付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付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标的物。
2. 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也可以是符号交付。实物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转交给买方,符号交付是指通过交付标的物的符号(如交付钥匙、交付货运单据等)来转移标的物的控制权。
3. 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应当与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一致,即在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同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买方。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双方约定了分批交付或者标的物需要特殊的交付手续等,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可能会有特殊规定。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以避免后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