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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佳木斯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大考生: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要求和省财政要求,现将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佳木斯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1号)中高级会计师的申报条件。
二、考试形式及日期、时间及科目
(一)考试形式及日期:中、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于9月12日至13日举行。
(二)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9月12日(星期六),9:00-11:30财务管理,14:00-16:30经济法 ;9月13日(星期日),9:00-12:00中级会计实务。
高级会计资格:9月13日(星期日)9:00-12:30高级会计实务。
(三)考试科目
1.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2.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人员,由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省内当年有效。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一)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二)报名时间:2015年4月1日至28日。
2014年度通过部分中级考试科目的考生,在2015年度网上考试报名时请正确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以获取本人2014年度考试的档案号。
根据国家要求,2015年报名只进行一次,不再进行补报名。
四、报名确认时间及方式
(一)确认方式
1.中级资格确认方式:考生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市财政局进行报名确认。时间:4月20日至29日期间的工作日,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路1778号。
2.高级资格确认方式:考生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初审。时间:4月20日至24日期间的工作日,地址:佳木斯市长安路1778号。
参加报名考试的人员须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进行确认。
(二)确认时应携带的材料
1.中级资格考生确认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份。在报名信息表上需粘贴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原件。
(3)C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4)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
(5)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6)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高级资格考生确认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打印的报名信息表一份。在报名信息表上需粘贴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一致)。
(2)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4)B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6)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报名缴费
实行网上缴费。审核通过后的考生,应于4月30日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通过网上银行自行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六、其他
(一)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新修订的考试大纲。
(二)有关会计考试信息将及时在“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局”()上发布,请随时关注。
电话:0454-8249006。
特此公告,请广大考生相互告知。
佳木斯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1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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