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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2016中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日至3月28日

来源: 苏州会计之窗 编辑: 2016/02/18 14:36:59 字体:

内容提要:网上报名时间为2016年3月1日-3月28日。考生报名资格审核、采集照片时间:2016年3月27日-3月31日(双休日照常进行),地点在苏州市财会教育中心。

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6】10号)要求,2016年我市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现将我市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

(一)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报考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3、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持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参加报名。

5、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必须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时间,会计工作年限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报名具体事项

1、报名时间与审核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3月28日不安排补报名时间

(2)考生报名资格审核、采集照片时间:2016年3月27日-3月31日(双休日照常进行),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逾期不再受理。

(3)市区考生(不包括吴中、相城、吴江)审核、采集照片地点:苏州市财会教育中心(西中市127号),咨询电话:0512-68615834(3月27日前)、0512-65113179(3月27日-3月31日)。

各市及吴中、相城、吴江区考生的审核、采集照片地点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考生可以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2、报名程序:

2016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现场审核-自行网上交费的办法。苏州地区报名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登陆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具体报名流程如下:

(1)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站,网址: 。点击会计报名,进行报名注册。

(2)考生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及要求如实登记考生信息(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编号”项请填写“身份证”号码),对登记信息负全部责任,并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

报名点选择:市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归属地为苏州市直、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考生请选择“苏州市直”报名点报名,各市及吴中、相城、吴江区的考生请分别按所在地区名称选择报名。

凡上年报名参加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单科合格的考生,在网络报名时必须输入上年准考证上的身份证号,才能正确进行今年的报名(输入身份证后即自动显示个人资料)。“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上的照片考生不可自行上传,必须到报名点现场采集。考生必须牢记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网络报名注册号及自行设置的登录密码,以便到报名点现场审核。

(3)考生必须自行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中级资格考生到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盖章(没有单位的考生请提供失业证明(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考生必须本人亲自携带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原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考试资格审核。考试资格审核通过后,现场采集照片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回执表”(此步骤必须考生亲自进行,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交纳考试相关费用,完成报名流程。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一)申请参加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参加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

(二)考试报名时间、现场确认地点

网络报名时间:2016年3月1日-3月28日,不安排补报名时间。

考生报名资格审核、采集照片时间:2016年3月27日—3月29日 (双休日照常进行),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逾期不再受理。

现场审核地址:苏州市财会教育中心(地址:西中市127号)。咨询电话:0512-68615834(3月27日前)、0512-65113179(3月27日至3月29日)。

(三)考试报名程序

201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现场审核—自行网上交费的办法。

报考人员首先按期登录网站,完成网络报名,自行打印“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并由单位或本人档案管理部门签章。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原件与复印件和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报名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交纳考试相关费用,完成报名流程。

三、考试收费

1.收费方式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再接受现金。网上交费时间为2016年3月27日-4月5日,逾期后果自负。

考生如需开具收据,自2016年5月15日-5月30日,持报名回执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工作日期间到本人报名时所选择的报名点公布的地点开具收据,逾期不予办理。苏州市直报名点考生发票领取地点:苏州市财会教育中心门口报名处(西中市127号,电话:0512-82205999,0512-67277920)

2.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2016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

四、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和考试大纲

1、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闭卷考试。

2、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开卷考试。

3、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方可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2017年-2019年)有效。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第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考试时间

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6年9月10-11日举行。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3.5小时。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0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1日
(星期天)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六、考试用书

考试用书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进行选择,考试用书网上征订、网上交费,由快递直接寄给考生(快递只适用江苏省省内)。

七、准考证取得

考生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 )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6年8月21日-9月9日

八、其他

网上报名系统中对于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已设置为不能报考中级,苏州地区范围内(除常熟、昆山外)如上述人员符合报考条件,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取得的高中及以上所有学历证书)、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二代身份证、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到苏州市财会教育中心(西中市127号)现场报名(3月27日-3月30日)。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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