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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公布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邯郸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可选择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形式。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我市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首先在我市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公告已在河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会计服务链接邯郸市公布)。
二、 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内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专业科目内容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三、 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等,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考试年度;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三)参加会计类比赛获奖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比赛结束时间所在年度;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60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的,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年度;取得学历(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学分所属年度为学历(学位)证书上的时间所在年度;
(八)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课题结题时间所在年度;
(九)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论文发表时间所在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所在年度;
(十)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60学分;
(十一)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天累计最多折算为18学分;
(十二)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以当次确定为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四、 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所在单位性质、行业特点和本人需求自愿选择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和其他形式相结合,多途径、多形式学习,不同形式学习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累计计算。
(一)网络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情况,可参加网络教育,按需选择课程,按课程学分付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选择继续教育模块,进入继续教育培训网进行在线学习,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
已在我市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后可自主选定网络教育机构进行学习,在不同网络教育机构学习的积分可以累计。
(二)面授教育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组织面授教育的施教机构、部门、单位,在培训开始前三周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填报继续教育计划表,并及时与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联系。在继续教育结束后,组织面授教育的施教机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参加继续教育人员名单、考试或考核结果、继续教育签到表、继续教育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和继续教育调查问卷等相关材料上传至该系统,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其他视同形式
除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外,其他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的考试、会议、比赛、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书籍等形式。
通过其他视同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 继续教育组织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属地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含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省本级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实施本辖区中级及以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较大规模行政事业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可根据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情况和培训需求,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六、 继续教育登记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专业科目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由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或继续教育面授施教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由组织方提供相关资料,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七、 其他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当年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未在当年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在次年6月底前通过网络继续教育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对本通知下发前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人员应当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邯郸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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