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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公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3/19 14:59:15  字体:

湖南郴州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简章尚未公布,但经小伙伴的电话咨询了解到,郴州的报名政策与湖南一致,所以整理了湖南报名简章供大家参考,具体请以当地财政局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湖南郴州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时间为3月10日-20日(11天)和3月30日,共12天。请考生做好报名准备!报名入口>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公告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现将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级别和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5日-7日分三个批次举行。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实行无纸化考试。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5日至9月7日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6:00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资格考试于2020年9月6日(星期日)举行。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8:30-12:00,实行无纸化开卷考试。

报考人员在报考市州参加考试。

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0年度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

(二)注意事项

1.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报考条件且经考后资格复审合格,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2.2020年参加全国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自行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可参加我省2021-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达到我省合格标准的人员,自行在湖南省财政厅网站下载打印我省成绩合格证,仅可参加我省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报考高级资格考试的为拟申报参评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报考人员报考前自行掌握把关。

(四)注意事项

1.本通知所述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取得函授、自考等成人类非全日制后续学历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4日。

2.本通知所述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计算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提供就业社保证明),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非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考试报名

报考人员需提前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且审核通过后方可报考。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信息采集项目,准确填写,并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影响正常报名。

报考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我省范围内的在职在岗人员,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州)报名、参加考试。我省范围内的其他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市州)报名、参加考试。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以下途径报名缴费〔2020年3月10日-20日(11天)和3月30日,共12天〕:

(一)手机端报考。为方便报考人员,降低人员集聚风险,报考人员可在手机上关注“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进入“政务服务”-“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报名缴费。

(二)电脑端报考。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报名缴费。

报考人员应准确填写本人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应反复核对无误后提交。

报考以网上报名为主。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联系各市州会计考办进行现场报名:

1.报名时不具备规定学历(大专及以上非全日制学历)、但确认能在2020年9月4日前取得的人员;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报考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3.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报名的人员。

报考人员须在2020年8月20日-9月4日内登录湖南省财政厅网站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将不能参加考试,后果自负。

四、资格审查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报考人员报考前自我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公布后资格复审。报考资格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复查制和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对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需承诺真实有效,所有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一)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学历、资历等),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报考条件后方能报名,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

(二)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复审

1.考试合格标准发布后,省会计考办将及时通过湖南省财政厅网站发布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复审通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考试合格标准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本地区考试资格复审工作。成绩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学历、资历等相关条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对考试成绩合格且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复审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相应考试成绩、不发确认文件、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2.2019、2020年两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和2020年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需在2020年进行资格复审。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各市州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可在2021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审时补办一次资格复审。届时仍不补办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省会计考办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资格复审及发证。

3.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资格证书发放至个人。

(三)高级资格考试资格复审,在合格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进行,若不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的,不得参评,考试成绩一并作废。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核定我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中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高级资格考试考务费每人85元。

六、咨询电话

序号市州咨询电话
1长沙市财政局会计处0731-88665202
2株洲市财政局会计科0731-28680848
3湘潭市财政局会计科0731-58276050
4衡阳市财政局会计科0734-8867601
5邵阳市财政局会计科0739-5393295
6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0730-8850163
7常德市财政局会计科0736-7226785
8张家界市财政局会计科0744-8389017
9益阳市财政局会计科0737-6204005
10永州市财政局会计科0746-8369827
11郴州市财政局会计科0735-2371007
12娄底市财政局会计科0738-8313742
13怀化市财政局会计科0745-2717125
14湘西自治州财政局会计科0743-8518018

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

附件: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令第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二)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假学历、假资历证件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给予相应处理。

(三)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四)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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